铜陵市人社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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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决定类别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1 |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审批 |
市人社局仲裁办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2、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七条 |
用工单位 |
2 |
劳务派遣许可 |
市人社局仲裁办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六条 |
用工单位 |
3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
人社局市场办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88项: |
用工单位 |
4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许可 |
人社局职业能力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
申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 |
5 |
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许可 |
人社局就业科 |
行政许可 |
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 |
申请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许可的个人 |
6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审批 |
人社局职业能力科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三条; |
申请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单位 |
7 |
技工学校设立审批(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除外) |
人社局职业能力科 |
行政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7项。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单位 |
8 |
职业资格证书(技师、高级技师除外)核发 |
人社局职业能力科 |
行政许可 |
1、《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1993〕134号)第十七条 |
申请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 |
9 |
对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人社局监察支队 |
行政处罚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
用人单位 |
10 |
对侵犯女职工权益的处罚 |
人社局监察支队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27条 |
用人单位 |
11 |
对用人单位瞒报缴费工资总额人数的处罚 |
人社局监察支队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32条 |
用人单位 |
12 |
对骗取社保待遇或社保基金支出的处罚 |
人社局监察支队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32 |
用人单位 |
13 |
对拒绝接受或阻挠执法人员检查调查的、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人社局监察支队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34条 |
用人单位 |
14 |
对职介机构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租借转让许可证、介绍求职人员从事禁忌职业的处罚 |
人社局监察支队 |
行政处罚 |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36条 |
违反规定的职业介绍机构 |
15 |
对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证件、档案或收取财务的处罚 |
人社局监察支队 |
行政处罚 |
《劳动合同法》第84条 |
用人单位 |
16 |
对劳动能力鉴定中提供虚假鉴定信息、虚假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 |
人社局监察支队 |
行政处罚 |
《工伤保险条例》第59条 |
用人单位 |
17 |
对伪造变造社保登记证、未代扣代缴社保费和未按规定公布缴费情况的处罚 |
人社局监察支队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
用人单位 |
18 |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保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社保缴费的处罚 |
人社局监察支队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 |
用人单位 |
19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或故意毁坏账册、不设账册致使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
人社局监察支队 |
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4条 |
用人单位 |
20 |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的处罚 |
人社局监察支队 |
行政处罚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30条 |
用人单位 |
皖公网安备 34070202000315号